前 言
引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评定范围
5 评定基本条件
6 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7 复核及管理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餐饮与住宿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餐饮与住宿行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海林、张毅兵、宋春亭、展超。
引言
酒店、餐馆是社会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展示一个地区餐饮文化特色的形象窗口。随着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消费观念的改变,中国已经进入体验经济新阶段。游览山川名胜之余,品尝当地风味美食、体验当地风土人情、逛老街夜市、购买特色旅游商品,已经成为广大游客休闲度假旅游的必选项目。
河南是中国烹饪文化的重要发源地,以豫菜为代表中原烹饪技艺,有着一千多年的传承发展,被誉为中国“百菜之母”。各地更有许多独具特色的风味美食,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在当前我国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新时期,积极推动我省餐饮与文化旅游产业融合、挖掘河南餐饮文化内涵、增强特色、树立品牌,提高河南美食产品在全国的知名度,扩大社会影响力,是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客观要求,也是河南餐饮走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
为积极推动全省餐饮企业特色化、标准化建设,打造更多品牌化的河南餐饮名店、特色风味店、美食街区,特制定本文件。
河南省特色餐饮名店、特色风味店质量认定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河南省特色餐饮名店、特色风味美食店的术语和定义、认定基本条件及开展认定工作的方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各类餐饮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河南省特色餐饮名店
是指以经营传统特色豫菜为主、在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的连锁餐饮企业或特色餐饮店;
3.2
河南省特色风味美食店
是指以经营地方传统菜点、风味小吃为主、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并在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的连锁餐饮企业或餐饮店。
4 认定基本条件
4.1 河南省特色餐饮名店认定基本条件
4.1.1 地处城市繁华区域,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可进入性强;
4.1.2 有效经营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4.1.3 建筑装修典雅、别具一格并具有良好的餐饮文化氛围;
4.1.4 开业满五年以上,各种经营证照齐全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上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4.1.5 餐饮经营独具地方特色,可制作、提供20种以上河南传统经典名菜和10种以上本店特色菜肴并在当地有行业引领示范作用;
4.1.6 注重经营管理,有一整套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落实措施;
4.1.7 有一支专业化的厨师队伍,有国家级、省级名师担任行政总厨,取得特二级以上厨师资格证的厨师不少于3人;
4.1.8 注重食品卫生安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条令条例,近年来未发生过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4.1.9 注重服务品质,在当地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4.2 河南省特色风味店认定基本条件
4.2.1 地理位置适中,交通便利;
4.2.2 有效经营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4.2.3 店面干净整洁并能够体现一定的传统餐饮文化特色;
4.2.4 开业满三年以上,各种经营证照齐全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上年度销售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2.5 主打产品历史悠久,烹饪制作技法独特,为当地著名的特色风味美食并有正宗的技艺传承人,同时还可制作、提供5种以上本店特色菜肴和风味美食,在当地有很高的知名度好良好的口碑;
4.2.6 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4.2.7 产品曾经得到过省市相关部门的品牌、质量认证;
4.2.8 守法经营,注重食品卫生安全,近年来未发生过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5 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5.1 评定工作的组织
5.1.1 河南省餐饮与住宿行业协会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省餐饮名店、特色风味店质量评定工作并成立河南省美食街区质量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
5.1.2 评定委员会负责制订评定的实施办法、检查细则,选择、确定、派遣检查员。
5.1.3 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河南省餐饮与住宿行业协会秘书处。
5.1.4 评定检查人员由评定委员会聘请餐饮、文化、旅游、食品安全、质量监督、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社会人士组成。
5.2 受理
5.2.1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参评餐饮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2.2 受理申请后,由评定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定检查员前往实地检查评定。
5.3 评审
5.3.1 评定委员安排前往受评街区的评定检查人员原则上为2人一组,检查时间不超过48小时;
5.3.2 评定检查人员依据特色餐饮名店、特色风味店基本条件和打分标准,对受评餐饮企业进行检查评定;
5.3.3 检查评定工作结束之后,评定检查人员根据打分情况,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递交评定检查报告并提出是否予以通过评审的意见和整改建议;
5.3.4 对于通过评审的餐饮企业,评定委员会给予评定的批复,并授予相应的标志牌及证书;对于暂未能达标的餐饮企业,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工作完成之后,重新安排检查人员前往评定;对完全不符合条件、不予通过评审的餐饮企业,评定委员会应给予说明解释。
5.4 公示
评定委员会将获评通过的餐饮企业,在河南省餐饮与住宿行业协会官方网站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5.5 发布公告
评定委员会将正式批准授牌的美食街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
6 复核及管理
6.1 对已经获评通过的餐饮企业,评定委员会每两年组织相关人员复核一次。复核不达标的餐饮企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取消资格的处理。
6.2 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餐饮企业,应按照评定委员会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向评定委员会报告。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将取消其特色餐饮名店、或特色风味店资格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6.3 挂牌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评定委员会撤销其特色餐饮名店或特色风味店挂牌资格,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6.4 凡取消资格的餐饮企业,不得继续使用颁发的标志牌和证书,此后也不得再以此名义进行营销宣传。被取消资格的餐饮企业,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定。